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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房产税。
铂略用户70601305
提问于 2021-05-24 15:38
您好,根据国税发[2003]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贵公司房产税应按照上述文件处理。
分别计算:境内工资薪金按综合所得计算,综合所得税率3%-45%;境外利息股息按20%单独计算,两者不合并。
另外境外已纳税款可抵免:境外所得已在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可按规定抵免境内应纳税额(需提供完税证明)
如果乃是住房,则无需缴纳印花税。根据“财税〔2008〕24号”二、(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若为其他房产,则需要缴纳印花税,政策依据就是印花税法一般条款(因为没有类似上述特殊条款予以排除了)。
这个存在风险的。
按照增值税法相关规定,总公司、分公司各为独立纳税人。而发票开具要求与事实相符,如上所述,乃是分公司房租,则发票抬头必须开给分公司,而不能开给总公司(谁来支付并不重要,关键在于谁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