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上市公司计划在全国开直营门店,总公司统一收款账户,各地直营门店的税务怎么处理?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1-05-24 17:24
1. 如果在当地开展经营活动,必须申请营业执照并进行税务登记。
2. 如果是直营店而非加盟店,一般需要成立分公司进行处理,加盟店则可成立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等多种形式,企业所得税可以选择汇总缴纳申报也可选择在当地独立申报,前者居多。增值税如果由总公司统一收款、开票,则与客户的签约主体应为总公司,各分公司可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仅做推广市场工作,货物统一由总公司调配。
分别计算:境内工资薪金按综合所得计算,综合所得税率3%-45%;境外利息股息按20%单独计算,两者不合并。
另外境外已纳税款可抵免:境外所得已在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可按规定抵免境内应纳税额(需提供完税证明)
如果乃是住房,则无需缴纳印花税。根据“财税〔2008〕24号”二、(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若为其他房产,则需要缴纳印花税,政策依据就是印花税法一般条款(因为没有类似上述特殊条款予以排除了)。
这个存在风险的。
按照增值税法相关规定,总公司、分公司各为独立纳税人。而发票开具要求与事实相符,如上所述,乃是分公司房租,则发票抬头必须开给分公司,而不能开给总公司(谁来支付并不重要,关键在于谁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