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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1-06-07 17:20
一、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也就是说,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关键在于这个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从形式层面,凭证至少包含两大部分:
(一)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上述业务来讲,也就是“电子普票”了。
(二)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
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
主要参考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个人所得税方面,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享受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可以。
增值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而其与“资金来源”无关。
其实,这儿只是一个市场问题,取决于市场中谁比较强势。如上所述,其实您公司只是一个中间环节,完全可以酒厂直接与业务员结算,这样您公司就不用“承担了6个点的税负”。然而,这样您可能会说,酒厂不同意怎么办呢?所说我说,这只是一个市场问题:如果酒厂求着您给他卖酒,他就会同意;如果您求着酒厂要求卖酒,那他就不会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