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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将A公司赠送的设备,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送给B公司做账和开票税务问题?
1、你公司和A 公司之间,我理解实际是购买服务赠送货物的一个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这里是指无偿赠送需要视同销售。
你说的购买云服务赠送设备,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是有购买服务的前提才会给的赠送,不属于无偿的。营改增时期,多地税务机关答疑也明确了提供服务同时向客户赠送不属于视同销售。例如,湖南营改增答疑三第十二条“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向客户赠送的促销品,如金融服务销售价格包含促销品,则不按视同销售货物处理,如在销售价格之外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促销品,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其他纳税人有类似情形的,比照处理”。但对于非无偿赠送,也有的城市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因此建议和当地税务机关做一个沟通确定一下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账务处理:如果对视同销售 你公司可以取得对方开具设备发票,借:固定资产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贷:营业外收入,对方开票需要将设备款和服务款分别开票。如果对方不做视同销售,你是无偿取得,我理解可以不进行账务处理,做备查账就可以了。
2、你公司与B公司之间属于以设备抵顶服务款项,双方应该各自做销售和购入处理,也就是你方要取得对方提供服务的发票,且向对方开具设备的销售发票。会计核算上收到服务发票作为你的成本费用列支,对外开具设备发票,要作为出售资产处理。
如果非要这么理解,那么对方无偿提供服务也是需要视同销售纳税的啊。你公司不管是否入账,但所得税和增值税都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