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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固定资产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1-19 14:29
公允价值是一个较主观概念,很难说什么价格更为合适。但从税务局角度,通常不希望低于PRC净值。但并不是说这种认定有强制性,因为企业出售给非关联方的旧资产低于净值也是常见情况。
IFRS的残值率为0的情况下,风险较大。因为从常理而言,只要一个资产有转移就意味着这个资产有价值,否则就只能报废。因此低于PRC残值(10%)是可能的,但低至0,属于较明显的不合理,风险较大。
残值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改变。除非公司整体会计制度或者原则做大的调整。如果是对单独事项调整,一般不会被接受。
PS:2009年之后购进的固定资产,销售时需按售价17%缴增值税。如开具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不可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索取劳务费发票,这是两项法定义务;并非做了一件,可以不做另一件。比如说,上午九点上班、下午五点下班,都需要做到;不是说上午九点来了,下午就可以三点走。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转让“技术”、提供“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因此,“专有技术许可”,属于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
印花税方面,这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专用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适用万分之三税率;这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列举。
并非不合理;顶多相当于给这位股东涨工资、发福利了。事实上,给员工(包括股东)发多少工资、福利,可由公司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