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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固定资产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1-19 14:29
公允价值是一个较主观概念,很难说什么价格更为合适。但从税务局角度,通常不希望低于PRC净值。但并不是说这种认定有强制性,因为企业出售给非关联方的旧资产低于净值也是常见情况。
IFRS的残值率为0的情况下,风险较大。因为从常理而言,只要一个资产有转移就意味着这个资产有价值,否则就只能报废。因此低于PRC残值(10%)是可能的,但低至0,属于较明显的不合理,风险较大。
残值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改变。除非公司整体会计制度或者原则做大的调整。如果是对单独事项调整,一般不会被接受。
PS:2009年之后购进的固定资产,销售时需按售价17%缴增值税。如开具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个人认为,转让债权并非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注,在“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关于“金融商品转让”,是这样描述的: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债权不在上述列举范围之内。
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可以年度内盈亏互抵,差额缴纳,但年度亏损不能结转到次年。
首先,我们排除房产税——因为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乃是“房屋”,而您出租的是土地。
第二,关于土地使用税。税法确实有土地用于农业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说法;但有的地方,将此限制为“土地性质须为农业用地”。这一点您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第三,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事实上,出租方乃是取得“租金收入”,并无免税规定。(农业收入免税,但那是人家承租方的事。)(另,将土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但这个政策主要针对农村土地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