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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都通过母公司代收,然后再支付给分公司或者子公司,这种分录怎么记账?
铂略会员70599133
提问于 2021-06-25 15:59
是否需要开票和确认收入成本,需要根据合同签订,实际谁来提供货物,如何进行货物流转等多个因素判定,如果仅是替子公司收款并转付,有没有必须这样操作的理由,如果有合理的解释,作为代收代付我理解是可以的,但需要留存必要证据!
方案1:单笔 / 年度累计≤5 万美元:凭差旅费证明、行程单、总部报销单,可正常结汇,不占用个人年度 5 万额度(属于 “赡家款 / 赡家费用” 类非贸易项下,有真实背景可豁免额度)。若金额巨大且频发,则有可能被外管部门监管。员工报销若属纯实报实销、无额外补贴:仅报销机票、住宿、餐费等实际发生费用,且有完整凭证、与出差直接相关 → 不视为个人应税所得,不缴个税。但如有出差补贴性质的收入,则需要缴纳个税;
方案2:代垫差旅费本金(机票、住宿、餐费等)属于代收代付、无增值,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缴增值税。但收取的7%手续费需按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部分手续费需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我是这样理解的,既然c是A 公司总经理,要么属于任职受雇关系,要么属于聘用关系,如果其人事关系在B ,是否可以理解A 向B 公司购买企业管理服务,B 公司派C 先生到A 公司担任总经理完成管理服务。如果是这样,C 先生的支出都应该在B 公司承担,但A 需要向B支付管理服务费用,B向A 开具发票收取款项,结果就是A 支付了相应的服务费给B,B 取得收入后支付C的相关支出,实际就是A 承担了C 的相关支出。
可以。
如上所述,“高层领导,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在总部”,因此可以按照实际提供的管理服务,收取相应管理费。
也就是说,如果基于上下级关系,而收取所谓“管理费”,则不能税前扣除。若提供了具体服务,则可根据市场公允价格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