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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都通过母公司代收,然后再支付给分公司或者子公司,这种分录怎么记账?
是否需要开票和确认收入成本,需要根据合同签订,实际谁来提供货物,如何进行货物流转等多个因素判定,如果仅是替子公司收款并转付,有没有必须这样操作的理由,如果有合理的解释,作为代收代付我理解是可以的,但需要留存必要证据!
是的,必须先税务,后工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您说的这些事项都可以作为招待费列支。
您好,
特别感谢您的反馈,我们这边排查后发现题目答案上传有误,今天会改正。
再次感谢您的督促和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