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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财税——李振东 税务局进行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时,要求写进项税额分摊方式,不懂实际成本和销售收入这二种的区别。目前我公司有软件产品的著作权登记书及软件的测评报告是不是需要先确认无形资产才
【解答】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上述规定中,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可以选择分摊方式,实际成本即销售软件产品和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实际成本;销售收入即销售软件产品和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销售收入。
目前我公司有软件产品的著作权登记书及软件的测评报告是不是需要先确认无形资产才可以对外销售?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的软件产品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就可以按无形资产销售。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这儿有个问题,就是“项目部”是否为独立纳税人?如果是独立纳税人,那就相当于您的客户是“项目部”,发票必须开给“项目部”、收款也必须对应“项目部”才可以的。当然,如果“项目部”本身不是独立纳税人,那也影响不大了。
显然,您是知道这个公式的: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100%
如果“净利润”为负数、净资产为正数,正常计算出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数即可——说明就是亏损了。
如果净资产为负数,无论当期净利润正负,此指标皆无意义(即不必计算了)——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付”?原本没有净资产,何来“净资产收益”呢?就是这个逻辑。
只要确实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而出差,则取得用人单位抬头发票,可以依法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