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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收入如何处理?
Zara Dunlop
提问于 2021-07-06 16:29
这方面没有税法、会计差异。
此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购买成本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原则上,发票项目不算离谱;“用工服务”不太规范。标准开法,应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项目来开,比如“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等。至于留存备查资料,除了发票,然后就是相关合同协议、结算单据、支付流水、人员工时记录等。
既然属于“银行立减金”,则发票金额(服务金额)并无错误,只是第三方代付一部分。但既然属于公司支出,则“立减”对象,也应当是公司;即公司应当按照实际支付金额报销。
充值之时,乃是预付账款。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加油之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预付账款
此时可以税前扣除。
充值开具不征税发票没问题的。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三、(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