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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代扣代缴没有特殊规定。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注意:这儿有个分号,如果“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就“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分号之后,则是另一种情形,“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则“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