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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的这笔业务如何处理比较好会计上和税务上。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1-08-13 10:35
一、您公司代偿时,可以挂于“其他应收款”科目。
二、您公司可以依法向被担保公司要求偿还,再冲销“其他应收款”科目。
三、若被担保公司不能偿还您公司,则您公司可将“其他应收款”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如果不是上述情形,而形成的担保损失,那就不能税前扣除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不会的,A 股东是法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需要纳税是A 的责任,不会影响到新的股东及被投资单位。
税法对于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用的“发生”一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也就是说,“计提未支付”本身没有问题。
但是,税前扣除还需要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说,您“计提未支付”的利息,需要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的。
我认为不是这样理解的。如上所述,所谓“过渡期亏损由原股东承担”,只是影响了股权转让金额。比如原本股权转让价格8000万元,那么原股东承担了3000万“亏损”,那么您的实际股权转让价格应为5000万了。
借:长期股权投资 5000万
贷:银行存款 5000万
如果已经按照8000万做了分录,那么应当冲回
借:长期股权投资 8000万
贷:银行存款 8000万
借:其他应收款 300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 3000万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