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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变更开具发票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1-09-02 13:09
重新开具是正确的。事实上,客户说得对;既然“收货日期在更名之前”,原本就应当按照“原名字”开具,现在只是纠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税收编码选择经纪代理服务,星号后边可以填写人力资源服务,但发票会显示生产生活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是没问题的,建议通过导出该发票看下导出的记录中编码是否为经纪代理服务。
可以入账,但必须是合规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财政票据),且用于真正的公益/慈善捐赠。现在虽然推广电子票据,但纸质版《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或同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仍然是合法有效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电子和纸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票据上应加盖接受捐赠单位的印章。实务和票据管理口径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通常加盖接受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有的单位/地区也盖公章;不得用发票专用章)。
所以“只有财务章”一般是可以的,前提是:票据本身为财政监制/统一样式、信息完整、收款单位与盖章单位一致、真实发生捐赠。
这不是差旅费(没有出差),也不是教育费(就跟从家里到单位上班一样),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里面有“交通”补贴一项)更加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