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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发票税目如何确定。
铂略会员70588345
提问于 2021-11-02 11:41
按照您的描述,“缴纳会员费,在实际消费时可以享受优惠”,这实质上相当于收取了“预收款”。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也就是说,除了租赁服务外,预收款项并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如上所述,应于服务提供时,一并按照服务项目开具发票、计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