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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老师,请问计划生育奖是否要交个税?
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如果您所说的“计划生育奖”就是上述“独生子女补贴”(这是有规定标准的,不是企业自行决定的),那就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是这个情况,那就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无租使用,且明确使用过程中相关费用由单位承担,取得单位抬头发票可以税前扣除。但要注意本省是否有特殊规定,比如河北明确必须签订租赁合同且有租金有租金才属于私车公用性质,无偿租赁不可以。
对于返还给企业的个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判断是否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满足的话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管以何种形式发给职工,都涉及需要代扣个税的问题,因为属于职工取得的与任职受雇相关的收入。
因为个税免税的事项比较明确,您说的情况不属于免税范围。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包括: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以上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应符合3个条件:
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居民企业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
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处置及处置以后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