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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个人车辆给公司,可以作为股东出资吗?
股东转让个人车辆给公司,可以以个人名义开票给公司。
股东也可以以个人车辆作价出资。
股东以车辆作价投资,如果发生增值,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您好,
此情况下,C为该服务的总包方,A为该服务的分包方。在香港合同资料里,不应描述为代垫或类似字样。
这种情况相当于非关联交易转为关联交易,将境外服务转为境内服务
首先,非关联交易转为关联交易。不清楚C是否已经属于或即将属于需制作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企业,如果属于,那么该笔交易一样要纳入制作同期资料的定价模式选择参考中,尤其是该笔交易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另外,哪怕不属于,C完全不进行任何加成也是不合适的,应具有一定的加成做此服务。
其次,境外服务转为境内服务,不得享受任何应该服务在境外发生或境外消费所导致的企业所得税或者增值税豁免。即B付款给C的费用,均应该按境内服务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至于C支付给A,如果相关资料齐全,还是可以申请所得税会或增值税豁免的(如有)。
您好,
为您查询了中德国际税收协定
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70/c1152685/content.html
如果德国公司在中国没有常设机构,属于发生在境外的受雇所得,可以豁免在中国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在中国有常设机构,则按照常设机构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般是核定利润率,即按照15%到30%核定,在乘以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综合为3.75%到7.5%。
是否能证明服务发生在境外,在实务中经常发生争议。需要根据贵司的交易合同,和税务局的沟通情况综合确定。
个人转让非住房涉及的税费有增值税、城建税、附加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1、增值税(5%):
a)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b)个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自建自用住房),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城建税、附加税:
根据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算相应的城建税(7%、5%、1%)及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3、土地增值税(30%-60%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适用公式: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4、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5、印花税:
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来贴花,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来贴花。
企业需要缴纳印花税和契税。
即便做了折旧,转让的时候也不一定按净值作为转让价款征税的,一般情况下是按评估价值确定转让的公允价值来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