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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材料及自制产品报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只由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贵公司外购材料和自制产品,因产品退市报废,不属只由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所以进项税不需要转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因此,上述存货损失需要报上述政策资料可以进行专项申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