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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请了评估公司做资产评估,签订合同是跟评估公司,但是具体业务是由评估公司浙江分公司做的,现在收到的
个人理解 这里涉及的是合同流与其他三流一致性问题 ,如果是总公司签订合同但实际是下属分支机构实际提供了增值税项目,而且发票也是分支机构提供的,且资金流也是支付给分支机构的话,三流就是一致的,至于与合同流不一致,我觉得可以理解为与总公司签合同但未履行,与分公司没有签订合同,但有实际业务,所以这样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为了更规范,建议重新与分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然后与总公司解除未履行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