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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车辆,总公司在使用,现在车辆要对外出租 总公司可以开具销售发票吗?
一、既然“出租”,自然不能开具“销售”发票。
二、“分公司的车辆,总公司在使用”,如果手续完备,则总公司在其使用期内,若未受分公司禁止出租之约束,对此车辆出租(这也是一种“使用”方式),那也没有问题。
总之,发票开具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实事求是”。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除了上述明确属于管理不善,其他情形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
充值时协议就可以,还有转款的吗银行凭证。
报销时运单和发票及网上协议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个确实是有凭证不合规,不能税前扣除,从而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如上所述,既然乃是“经营收益”,若向业委会支付,还是建议由其提供发票,方可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若费用支出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是不能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