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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车辆,总公司在使用,现在车辆要对外出租 总公司可以开具销售发票吗?
一、既然“出租”,自然不能开具“销售”发票。
二、“分公司的车辆,总公司在使用”,如果手续完备,则总公司在其使用期内,若未受分公司禁止出租之约束,对此车辆出租(这也是一种“使用”方式),那也没有问题。
总之,发票开具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实事求是”。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主材总承包委托分包企业代为采购的意思,就是分包只是代为采购,替对方采购,显然发票是应该开给总包方的,否则开给分包方,分包就变成包工包料了。供应商开具发票给总包方,不计入分包成本。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八款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依据上述两项规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取得的国内港口码头的港杂费专用发票,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时,该进项税不能抵扣。理论上港杂费发票开具方时可以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但是该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扣税凭证,做发票勾选时应当选择“认证不抵扣”,或者选择“认证抵扣”后再做进项税转出。所以为了减轻工作压力,在支付港杂费时最好取得普通发票。
同样一个业务应该开具税目税率相同的发票,否则您取得13%的发票,开具的是9%的发票,显然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