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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支付给供应商的设计费和利息损失可否开票
按照您的描述,308000元应当是需要支付的款项,即含税金额。对方应当开具308000元(含增值税)设计服务发票,可以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000元可以备注一下“延期付款利息”,但项目名称一定按照“设计服务”6%税率开具。)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其实,作为一个医药企业,咨询了什么呢?(上面也说了,“高额”咨询服务费)但凡了解医药企业的人,恐怕都会怀疑的。或者说,但凡了解医药企业的人,都会第一时间猜到某个原因的。确实,这个不可能有具体列举,就是一个目的导向,怎么能够证明:到底咨询了什么?到底真的咨询了吗,而不是别的什么原因?当然,如果真的咨询了,支付费用与咨询服务合理匹配,那是没有问题的。
也问题不大,这大致相当于房东“代收代付”;总之,业务属实即可。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不包括以下项目:(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当然,如果房东收了这个钱,却不交给物业,那就是属于“票实不符”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相关规定,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即上述情形不应适用9%税率,而应当按照13%增值税税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