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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供应商代垫费用开具发票问题
我明白您的意思了。比如说:原本货物10000元,您付了500元“装卸费”(发票给您开了),客户又把这500元给您了。那么,这500元,您收到时,属于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也就是说,您销售货物,价款10500元。支出时,这是您公司的“销售费用”。“收支两条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一、您公司并未给供应商提供装卸服务,不能给其开具装卸发票。
二、两种方式:
(一)若按照“代付”处理,叫场站直接把发票开给供应商。
(二)比如原本10000元,您付了500元装卸费,供应商少收您500元(收10000退500,或者直收9500,都一样),则供应商视为销售折让,直接开给您9500发票。那个装卸费您仍是计入原材料成本,合起来还是10000元。
需要从两方面考虑:
一、真实性
即是否真的卖了10万,可以提供相关流水。(不要说收的现金,现在没人信的,反而让人怀疑。)
二、关联性
就是说,卖给了路人,还是关联方、公司老板、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等。如果属于这些,可能就要提供卖给路人也是这个价格的证据了。
根据“国税函发〔1995〕110号”六、(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一、如文件所述,乃是“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这个政策本身,乃是适用于“企业”,而不仅限先进制造业。
二、当然,目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也仅有先进制造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