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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程序积分兑换礼品会计处理
1.在销售商品时,会计上如何处理
原准则:积分本质上是对未来期限内消费的折扣承诺,会计处理上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对积分公允价值予以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积分使用或过期时,再行转入营业收入,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递延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新准则:商家给消费者因购物而奖励的积分,可以在下次购物时抵减购货款,属于商家向客户提供一项重大权利,该积分应该作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合同负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积分兑换时,会计上如何处理
原准则:
借:递延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9元部分的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积分兑换商品)
贷:库存商品(积分兑换商品)
新准则:
借:银行存款
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9元部分的增值税)
3.税务上,
(1)相关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积分奖励销售收取的货款应全部确认为当期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按积分奖励的公允价值确认的“递延收益”需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对此项进行纳税调增。之后使用积分抵现时,按折扣处理,按实际收取款项确认收入。
(2)相关增值税处理:
应在商品销售时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下次购买商品时,则按照折扣后(积分兑换后)的实收金额缴纳增值税,积分自递延收益转主营业务收入部分不再计算缴纳增值税。
4.发票如何开具,兑换的商品是否需要开具发票:我理解,因为销售主商品时已经向购买方全额开具了发票(当时还不能确定对方是否兑换积分)并缴纳了税金,所以这时用积分兑换的商品,积分兑换部分不能再开具发票了,补的29元可以开具。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增值税及附加,个税。
关联简易需要注意价格公允性,这业务只能按真实交易计税,没有其他可以少纳税的方式。
如果仅是需要货物转移到公司,可以采用非货币资产出资,这样个税可以递延到5年后缴纳。
除非这个补助是按照投标保证金一定比例事先约定并计算出来,才按照“贷款服务”开具发票(您这是个整数,应当不是这个情况);否则不应开具发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简单来讲,比如发生上述经营活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才可开具发票。
上述情形,您虽然收到3000元钱,但并未对应“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因而不能开具发票(除非属于上述“贷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