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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方给予销售客户的平销返利如何开票
不能。
这属于销售拆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若尚未开具发票,销售方(您公司)可直接按照折让后金额开具发票。若销售方已经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即您公司的购买方,您题目中所称“销售商”)依法冲减购买成本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一、您可以对这两个文件“销方给购方开具红字发票”产生质疑。然而,购买方不得给销售方开具发票,这一点压根就不存在问题,更不需要质疑。因为,打个比方“张三可以质疑老板这个月是否给他发足了工资,但绝不存在他是否给老板发了工资——即使老板给他发多了工资,也是张三退还多少工资的问题,仍然没有张三是否给老板发工资”这个问题。发票的开具范围,乃是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这个例子里,只有销售方给购买方开具多少发票的问题,原本就不存在购买方是否给销售方开具发票这个事情。
这一段乃是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二、这个问题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若主管税务机关许可,则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去做即可。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