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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问题在下方。
正常来讲是谁收款谁开票的,但现实工作中,有时候会出现第三人收款情况,如果严格遵照税收规定,这个是不允许的.
文件:国税发[1995]192号文中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
但我个人理解,如果能确定是施工单位确实提供了服务,且由其开具发票,如果委托第三方收款出具了文书,或签署了三方协议,也应该可以的,毕竟现实工作中有很多需要变通的。但建议您还是和当地税务部门沟通一下为妥。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因此,从大类上讲,这个属于“企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
应当开具“研发服务(技术开发服务)”发票。如上所述,既然“形成两篇论文的发表,一项专利证书”,则计入“研发费用-资本化支出”比较恰当。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通知》(财会〔2025〕9号)相关规定,目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支持XML格式的数电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等)、内嵌XBRL的OFD格式数电发票(含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内嵌XML的PDF格式财政电子票据、内嵌XBRL的PDF格式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内嵌XML的PDF或OFD格式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凭证、内嵌XBRL的OFD格式银行电子回单和银行电子对账单等电子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