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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
我不明白您的意思啊?
一、既然已经“稀释成20%含量的液碱”,为什么要“手工折算成30%的液碱进行出库”?那不是与事实不符了吗?
二、“30%含量的液碱做退货”,是真退货还是“做”退货?业务处理应当“据实”,自然不能“做”出来啊。
至于您说“还有什么其他的处理方法”,我只能说实事求是,既然已经“稀释成20%含量的液碱”,那就是按照“20%含量的液碱”出库。
这种模式本身并非不可,事实上,好多大的集团,大致也是类似模式;关键在于是否真实。若确实如此运行,并且以市场公允价格进行关联企业交易申报纳税,那在税务处理并无不妥之处。
进口环节,需要缴纳增值税、关税,若为特定货物,还会涉及消费税。
国内销售环节,涉及增值税(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可以抵扣)、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企业所得税。
需要股东会决议,工商变更前就需要股东会决议同意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事项,需要做炸账务处理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实收资本(股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注意:如股东是自然人,涉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