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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垫费用的支付问题
国外客户的报关等费用应该由贵企业承担吗?即使由贵企业承担,因为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属于贵企业应承担的代垫费用,则不属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所规定的应代扣代缴的情形。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贵企业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目前并无专门对于代垫费用的规定,主要还需区分贵企业的代垫费用实质是什么费用而定,如果是属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所规定的应代扣代缴的款项则无论金额大小都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您好,
智利工程师在华提供服务,如果该服务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时间不超过183天,则可能根据双边税收协定无须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83天,构成常设机构,则要在中国纳企业所得税,并产生个人所得税。
虽然纳税人是境外企业,但目前流程上由扣缴义务人也即贵司代扣代缴。
服务产生的增值税,没有免税条款,根据提供的具体服务认定,通常为6%。
企业所得税,如果构成常设机构需要缴纳,一般是核定利润率 15%-30%,然后再乘以税率 25% 来缴纳。
智利的国际税收协定见如下链接
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70/c1644352/content.html
主要条款为第十五条
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
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
国一方征税:
(一)收款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
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二)该项报酬由并非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
雇主支付;
(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
定基地所负担。
您好,
为您查询了中德国际税收协定
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70/c1152685/content.html
如果德国公司在中国没有常设机构,属于发生在境外的受雇所得,可以豁免在中国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在中国有常设机构,则按照常设机构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般是核定利润率,即按照15%到30%核定,在乘以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综合为3.75%到7.5%。
是否能证明服务发生在境外,在实务中经常发生争议。需要根据贵司的交易合同,和税务局的沟通情况综合确定。
您好,
如果在供应商网站查询材料的流程是,对方给与你们账号、密码/激活码等,你们自行操作,比较接近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
如果是网站上类似客户,您提供诉求,由他们代为办理查询后交付,通产判断更符合服务费 咨询费。
您说的“数据库”应该是更接近特许权使用费。
对应的,应扣缴6%的增值税,以及不超过10%的企业所得税(以中国和该国的税收协定为准)
国际税收协定列表
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70/c5171677/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