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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给予员工购房优惠的账务处理
比如说,对方欠了您公司100万工程款,然后用一套100万的房子来抵。员工张三拿到这个房子,给公司交来了85万。我们来写一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85万(员工买房是不体现在公司账上的)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 15万
贷:应收账款 100万
借:管理费用(比如张三是管理人员)15万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 15万
一、公司没有10年摊销一说,就是上面分录即可。
二、员工这15万需要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会计上有“谨慎性原则”,税法上也实际发生了,所以不应随意往后摊销(如果可以,那上市公司高管可就玩溜了)。
二、如果并非本公司员工(我这样说,是告诉您,所谓“集团内关联公司员工”就是“非本公司员工”,您不必特殊对待),则应当作为“营业外支出”。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除非能够证明与本公司经营相关),个人所得税按照“偶然所得”计算。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