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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西藏和新疆分别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三方面有什么税收优惠?
一、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藏政发[2014]51号
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西藏注册并经营的各类企业。不适用于国家和自治区限制性行业。
第三条 西藏自治区的企业统一执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
第四条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我区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采矿业及矿业权交易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另行研究。
第五条 我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执行下列税收政策:
(一)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渔产品的生产、加工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二)投资生产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该项目企业所得税5年。对其中属于手工制作的民族产品,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新型药品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的剂型改良、配方革新和规模化生产;中药材和藏药材种植、养殖、经营,并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要求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该项目企业所得税6年。
(四)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五)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自被认定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对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复审批准的当年开始,可申请在有效期内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
(六)上述企业发生的产品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按其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不少于5年的时间内摊销。
(七)上述企业购进或建设的与产品生产有直接关联的固定资产,允许按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进行加速折旧,企业适用的最低折旧年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八)上述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具体免税目录由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六条 我区绿色产业和环保项目,执行下列税收政策:
(一)投资太阳能、风能、沼气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和垃圾回收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
(三)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四)除上述项目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五)上述绿色产业和环保项目的具体免税目录由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我区社会事业和扶贫就业项目,执行下列税收政策:
(一)在县以下城镇(不含县城)和农牧区从事医疗卫生事业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兴办各类学校、幼儿园、实用技能培训班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三)文艺演出团体、体育比赛承办单位、文博展览承办机构和电影放映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四)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宗教活动场所等从事与其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取得的门票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六)吸纳我区农牧民、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超过企业雇用职工总数50%以上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第八条为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推动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我区旅游业、能源产业、特色农林畜产品加工业、藏医药业、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优势产业的未上市企业满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第九条本办法规定实行项目管理的税收政策,均应分别核算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政策。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出台的有关规定优于本办法的,从其规定。减免税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享受此政策的企业,其政策适用的前置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不得继续享受原有政策。
第十条企业被查实有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自发生涉税违法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税收政策资格,3年内不得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第三条除外)。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各项企业所得税免税额均指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应上缴中央的部分仍需依法缴纳。
第十二条本办法公布前已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上法律、法规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的,可在本办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不得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审批类减免税政策。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因此,西藏目前对上述行业所得税实行优惠政策,采矿业及矿业权交易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尚未出台。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6]85号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三、煤炭
1、煤田地质及地球物理勘探。
2、120万吨/年及以上高产高效煤矿(含矿云、露天)、高效选煤厂建设。
3、矿云灾害(瓦斯、煤尘、矿云水、火、围岩、地温、冲击地压等)防治。
4、型煤及水煤浆技术开发与应用。
5、煤炭共伴生资源加工与综合利用。
6、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
7、煤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热值燃料综合利用。
8、管道输煤。
9、煤炭高效洗选脱硫技术开发与应用。
10、选煤工程技术开发与应用。
11、地面沉陷区治理、矿云水资源保护与利用。
12、煤电一体化建设。
13、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工艺开发与应用。
14、矿云采空区矸石回填技术开发与应用。
15、云下救援技术及特种装备开发与应用。
16、煤炭生产过程综合监控技术、装备开发与应用。
17、大型煤炭储运中心、煤炭交易市场建设。
18、新型矿工避险自救器材开发与应用。
19、建筑物下、铁路等基础设施下、水体下采用煤矸石等物质充填采煤技术开发与应用。
20、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二十七、商务服务业
1、工程咨询服务(包括规划编制与咨询、投资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评估咨询、工程勘查设计、招标代理、工程和设备监理、工程项目管理等)。
2、产权交易服务平台。
3、广告创意、广告策划、广告设计、广告制作。
4、就业和创业指导、网络招聘、培训、人员派遣、高级人才访聘、人员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
5、人力资源市场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6、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平台建设。
7、会展服务(不含会展场馆建设)。
8.经济、管理、信息、会计、税务、鉴证(含审计服务)、法律、节能、环保等咨询与服务。
二十八、商贸服务业
1、现代化的农产品、生产资料市场流通设施建设。
2、种子、种苗、种畜禽和鱼苗(种)、化肥、农药、农机具、农膜等农资连锁经营。
3、面向农村的日用品、药品、出版物等生活用品连锁经营。
4、农产品拍卖服务。
5、商贸企业的统一配送和分销网络建设。
6、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商品交易市场。
7.旧货市场建设。
8.现代化二手车交易服务体系建设。
三、新疆西藏个人所得税无特定税收优惠政策,当地财政部门可能制定返还政策,请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二、酒及酒精
本税目下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六个子目。
(一)粮食白酒
粮食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
(二)薯类白酒
薯类白酒是指以白薯(红薯、地瓜)、木薯、马铃薯(土豆)、芋头、山药等各种干鲜薯类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
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
(三)黄酒
黄酒是指以糯米、粳米、籼米、大米、黄米、玉米、小麦、薯类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压榨酿制的酒。由于工艺、配料和含糖量的不同,黄酒分为干黄酒、半干黄酒、半甜黄酒、甜黄酒四类。
黄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四)啤酒
啤酒是指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发酵、过滤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啤酒按照杀菌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熟啤酒和生啤酒或鲜啤酒。
啤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包装和散装的啤酒。
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
(五)其他酒
其他酒是指除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其征收范围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等。
1.糠麸白酒是指用各种粮食的糠麸酿制的白酒。
用稗子酿制的白酒,比照糠麸酒征税。
2.其他原料白酒是指用醋糟、糖渣、糖漏水、甜菜渣、粉渣、薯皮等各种下脚料,葡萄、桑椹、橡子仁等各种果实、野生植物等代用品,以及甘蔗、糖等酿制的白酒。
3.土甜酒是指用糯米、大米、黄米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通过酒曲发酵),采用压榨酿制的酒度不超过12度的酒。
酒度超过12度的应按黄酒征税。
4.复制酒是指以白酒、黄酒、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如各种配制酒、泡制酒、滋补酒等等。
5.果木酒是指以各种果品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过滤酿制的酒。
6.汽酒是指以果汁、香精、色素、酸料、酒(或酒精)、糖(或糖精)等调配,冲加二氧化碳制成的酒度在1度以上的酒。
7.药酒是指按照医药卫生部门的标准,以白酒、黄酒为酒基,加入各种药材泡制或配制的酒。
(六)酒精
酒精又名乙醇,是指以含有淀粉或糖分的原料,经糖化和发酵后,用蒸馏方法生产的酒精度数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也可以石油裂解气中的乙烯为原料,用合成方法制成。
酒精的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方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
股权转让价款是双方协商确定的,确定的基础就是价值,没有出资的部分在计算转让价值的时候一般不会考虑的,所以一般来讲是按净资产乘以实际出资比例70%计算转让的公允价值。
这个没有明确规定。只要如实开具,据实留存相关资料即可,比如上述批复,再就是拨款单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