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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需要缴纳契税。
相关优惠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增值税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三、《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也就是说,上述直系亲属转让,不涉及契税之外的税种。
注:契税方面,法定继承人继承住房,免征契税。除此之外,非法定继承人继承住房,或者赠予住房给直系亲属,皆非免征契税之情形。
我先来解释一下“继承”的法律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活着,只能叫做“赠与”,而非“继承”;不存在“ 若女儿为法定继承人,父母健在,是否可以办理继承手续,免征契税”的情形。
关于住房契税税率:
(一)家庭第一套住房
注: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1、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2、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家庭第二套住房
1、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2、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不实施该项,采用当地规定的契税税率3%。
(三)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通常没有税收优惠,执行契税适用税率(法定税率3%-5%,多执行3%)。
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参考文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第五十二条。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留存的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以上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我理解这其中应该有的不是企业自己的文档,比如第三点的“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这个您是否就没办法以电子文档的形式留存备查呢?我的理解不管是电子还是纸质资料,只要是真实的,能在税务部门检查时起到证明作用就可以。
您好,若贸易行为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我国境内,就要缴纳增值税;若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不在我国境内,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转口贸易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因此无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和附表中体现这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
但是,所得税报表是需要体现收入和成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