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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卖车送精品,精品不单独开票,只开机动车发票,精品部分增值税和所得税都视同销售吗?
所得税上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您说的情况属于买赠行为,应该不需要视同销售,但正确做法是按公允价值分摊计算车和精品价值,并分别开票,您只开机动车发票,不开精品发票,就不能按此条规定处理了,但我了解由于机动车发票特性,我们又不能把车价和精品开在一张发票,车价我没法降低开具,所以就是政策和实操不能完全匹配了,这个没有明确文件规定怎么处理,建议您和主管税局沟通一下为好。
增值税对于买赠行为是否视同销售,没有统一政策,河北明确不视同,但福建明确视同,您也需要和当地税局确认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上述房产应当于6月开始缴纳房产税。
任职受雇员工就需要缴纳社保,劳务关系不需要缴纳社保。
自己缴纳社保(职工养老保险等)也只有自己应该承担的部分可以汇算清缴时扣除。
你公司收到退款5万,如果按36000月租金计算,11-30号的租金应该24000元,所以应该退回5万中,包含赔偿金26000元。
那么1-10号租金支付了12000,11-30支付租金20000,所以租金应该计入32000元,之前如果已经计入36,000,那么现在需要冲减4000,26000 赔偿金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作为原房东退租金24000部分应该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项税金及其他收入,赔偿金计入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