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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财务业务
铂略会员80568192
提问于 2023-04-13 12:37
您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四、(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您的理解正确。
这个业务,现在非常明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也就是说,一并适用货物税率。
可以。
其实,叫做什么名字,取决于买方用途和目的,与开票没有关系。比如一部电机,买来自用,就是固定资产;接着卖出去,那是库存商品;投入生产、构成产品组成部分,则为原材料。
是否涉税,需要实事求是。如果之前的1000万元盈利,股权变更时约定清楚,仍然属于原股东,那就不用涉税。如果新股东也享有之前盈利,就是说,花了100万,立即赚了500万,这个事情不符合常理(对于老股东而言,人家只是拿到公司100万,自己就放弃500万,这个事情没人相信),则会引发税务预警以及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