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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铂略会员80603760
提问于 2023-05-09 15:32
“减少当年应纳所得且增加亏损10%以上”,这不太可能吧,一正一负,没法“且”啊;只能是“或”吧。
第二个额度,其实文件说清楚了,就是“该类资产”;当然,也没说清楚,“大类”还是“小类”?
不过呢,可能您真的不必计较这个规定。因为后面那个“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的要求,已经废止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既然“不是公司员工”,则“与其签劳务合同为其发放劳务费”是正确的,理应由其提供发票。此人可到当地税务大厅申请代开发票,代开发票时会直接征收其增值税及附加;公司支付劳务费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一个问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根据您简单描述的情况,本人判断贵公司大概率是符合免征契税的条件的。具体是否能享受,还需要您对照一些细节。例如贵公司是债权人还是非债权人?安置职工的比例?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等。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第二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这里要看B企业原来的全部股东在B企业被吸收合并后是否仍然是合并后新企业的股东。如果全部都是,那么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B企业有个别股东或全部股东在被吸收合并后不是新企业的股东,那么就不构成“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就不符合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条件。
第二个问题和第三个问题一起回答
初步判断企业所得税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不符合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1、B企业原来的经营活动是不是装修,如果不是就不符合“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 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条件。
2、合并前B企业是否有经营活动,如果没有就谈不上“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 实质性经营活动。”
3、合并后B企业原来的股东甲已经不是合并后企业的股东,因为合并后A持股100%。所以不满足“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 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的条件。
至于是否有合理商业目的,要看贵公司进行企业合并的决策是出于什么目的。如果是为了减少、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那么就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第四个问题
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B企业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A企业仍应当按原来B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需要缴税的是B企业原来的股东。原来股东以企业合并获得的经济利益减去取得B企业股权时支付的对价的差额构成原来股东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部分。
第五个问题
免征增值税是不可能的。我猜测您是把不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搞混了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公告的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1.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2.纳税人实施资产重组时,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资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
3.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
4.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
第六个问题
如果符合不征收增值税条件,不需要开具发票。凭原来B企业取得的发票进行税前扣除就可以。如果需要缴纳增值税,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开具发票,税率、征收率正常适用。
按照税法规定,享受三免三减半政策的主要包括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上述情形应当不能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