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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汇算填报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指出,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但这儿只是说“不得加计扣除”,而未否认“研发费用”本身。并且,“国科发火〔2016〕32号”关于研发费用的认定,并未提及上述情形。因此,《利润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表》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表》应当分别填50万(“研发费用”行项目,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该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发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已经放了营业成本200万自然不包含了)、50万、200万。
二、给税务局的利润表,就是会计的利润表,理应一致。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