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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派驻员工的报销问题
我理解如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等直接由B 支付给C也就是进行报销,这个应该是可以的,因为有派驻的内部文件,能够证实确实是为B 工作,工作相关费用直接报销没有啥不合理的。
但对于C 的工资和保险等费用,最终B 支付的时候,B 是没法取得合理的票据入账的,因为C 是与A 签订的劳动合同,发放的工资和保险也是A 入账的,B 虽然最终承担,但没法取得票据,而A 计入了成本费用又没有负担资金,这个收到的钱也不好入账。建议改变一下模式,变成A给B提供服务并收款开票的模式,这样就捋顺了,B 最终承担费用,但能取得A 开具的发票,A 开票作为收入,支付的C 工资等是对应的成本。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