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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派驻员工的报销问题
我理解如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等直接由B 支付给C也就是进行报销,这个应该是可以的,因为有派驻的内部文件,能够证实确实是为B 工作,工作相关费用直接报销没有啥不合理的。
但对于C 的工资和保险等费用,最终B 支付的时候,B 是没法取得合理的票据入账的,因为C 是与A 签订的劳动合同,发放的工资和保险也是A 入账的,B 虽然最终承担,但没法取得票据,而A 计入了成本费用又没有负担资金,这个收到的钱也不好入账。建议改变一下模式,变成A给B提供服务并收款开票的模式,这样就捋顺了,B 最终承担费用,但能取得A 开具的发票,A 开票作为收入,支付的C 工资等是对应的成本。
需要从两方面考虑:
一、真实性
即是否真的卖了10万,可以提供相关流水。(不要说收的现金,现在没人信的,反而让人怀疑。)
二、关联性
就是说,卖给了路人,还是关联方、公司老板、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等。如果属于这些,可能就要提供卖给路人也是这个价格的证据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上所述,若为建设期间,尚未开展仓储业务,则是否作为“仓储设施用地”,确实存在歧义,文件似乎也未明确;建议最好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为妥。
根据“国税函发〔1995〕110号”六、(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