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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公司研发的物料
不可以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遵循真实、合法、关联的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中反映的经济业务是真实的,支出是实际发生的;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和来源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并具有证据力。
因为你们购买豆粕、玉米面时没有取得发票,所以违反了上述规定的合法性原则。因此在不考虑加计扣除的情况下,这部分支出可以扣除的金额为0。在考虑加计扣除的情况下,无论是加计50%,还是加计100%,0乘以任何数都等于0.所以不可以加计扣除。
首先,您在最初的提问中并没有提到贵公司购买豆粕、玉米面的支出每次都是500元以下。
第二,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并不是所有500元以下的支出,都可以凭收据税前扣除。如果想税前扣除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销售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收据上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所以并不是所有的500元以下的收据都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贵公司购买物料的价款实际支付了,这个我不否认,也就是说满足了上述条款的“真实性”要求。但是如果贵公司并没有取得合法的票据,那么就不符合“合法性”要求。所以这部分购买物料的支出税前扣除金额为0。在考虑加计扣除的情况下,无论是加计50%,还是加计100%,0乘以任何数都等于0.所以不可以加计扣除。合法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发票
2、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的收据
3、税收完税凭证
4、财政票据
关于合法票据具体是怎样规定的,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如果你向个人购买的玉米面、豆粕每次都低于500元,并且收据的内容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的规定,这样就可以税前扣除了。如果用于研发还可以加计扣除。但是你不要忘记,还需要履行全员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为什么这么说呢?原因有以下几点:
1、《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
3、《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玉米面、豆粕是销售方个人的财产,他把个人财产销售给贵公司形成了财产转让所得。因此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销售者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贵公司需要代扣代缴这部分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贵公司不得因交易金额、税额、所得金额过小,不对上述个人所得信息进行代扣代缴申报。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