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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按销售金额给于返利,能否开服务费低税率的发票?
首先,必须和您说一个原则,如何开具发票,在于事实及税法规定,而不在于“供应商内部规定”(如果“供应商内部规定”您必须喝一瓶白酒然后亲自驾车才能取回返利,您也遵照执行吗——二者一样:前者乃是税法,后者乃是交管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简单来讲,毫无疑问,这个业务,应由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
您会导致少缴税款,面临补税、加收滞纳金,因错误开票及少缴税款而受处罚;若明知而不改,又涉嫌偷税,产生其他法律责任了。
没太理解您的问题,您是作为销售方罚客户的款项吗?客户是从您这儿采购商品的客户,您卖给他,什么情况下要向他收取罚款呢?
需要缴纳增值税。您可以这样理解一下,您把这个拖拉机卖了,这是销售货物,适用13%增值税税率(若为农机,则9%);然后您把卖拖拉机的钱去抵债。也就是说,这就是一般销售货物行为,对价乃是“负债减少”(这与“资产增加”并无不同)。
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之前的4000万需要缴纳印花税,税目为产权转让书据(非上市企业),或证券交易(上市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