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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按销售金额给于返利,能否开服务费低税率的发票?
令狐熙熙
提问于 2023-10-07 14:38
首先,必须和您说一个原则,如何开具发票,在于事实及税法规定,而不在于“供应商内部规定”(如果“供应商内部规定”您必须喝一瓶白酒然后亲自驾车才能取回返利,您也遵照执行吗——二者一样:前者乃是税法,后者乃是交管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简单来讲,毫无疑问,这个业务,应由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
您会导致少缴税款,面临补税、加收滞纳金,因错误开票及少缴税款而受处罚;若明知而不改,又涉嫌偷税,产生其他法律责任了。
此类问题我经常见到。其实,这儿最关键的一点,那个券的计量单位,不是货币单位。简单来讲,门店就取得了5050元收入:销售货物4900元、其他现代服务150元;务必需要注意,那个300的券,不是300元钱。简单来讲,所谓“门店承担150”,只是一个名字、一种促销手段而已,并非取得了150元的收入,也无需对此进行账务、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收到政府财政补助,需要判断是否和销售收入或销售数量有关,有关就需要缴纳,否则不需要缴纳。
个人理解是可以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您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