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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输费如何税收筹划
第二种形式不合规。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也就是说,所谓“材料+运输”,乃是混合销售,理应一并按照销售货物(13%)开具发票。
恕我直言,您的理解是片面的,或者说,您没有分清“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之区别。先打个比方:男生22周岁可以结婚;但是小明25了还没结婚,为什么呢?“22岁”是条件之一(必要条件),却未必充分,他至少还得有个“女朋友”吧。这儿也是一样,超经营范围可开发票只是说“超经营范围不禁止开具发票”,其他税法规定不因这一条而被忽视,即税法要整体适用而不能选择性适用。直接说吧,“超范围不禁”不代表可以违反“混合销售”规则。
没太理解您的问题,您是作为销售方罚客户的款项吗?客户是从您这儿采购商品的客户,您卖给他,什么情况下要向他收取罚款呢?
需要缴纳增值税。您可以这样理解一下,您把这个拖拉机卖了,这是销售货物,适用13%增值税税率(若为农机,则9%);然后您把卖拖拉机的钱去抵债。也就是说,这就是一般销售货物行为,对价乃是“负债减少”(这与“资产增加”并无不同)。
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之前的4000万需要缴纳印花税,税目为产权转让书据(非上市企业),或证券交易(上市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