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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输费如何税收筹划
第二种形式不合规。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也就是说,所谓“材料+运输”,乃是混合销售,理应一并按照销售货物(13%)开具发票。
恕我直言,您的理解是片面的,或者说,您没有分清“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之区别。先打个比方:男生22周岁可以结婚;但是小明25了还没结婚,为什么呢?“22岁”是条件之一(必要条件),却未必充分,他至少还得有个“女朋友”吧。这儿也是一样,超经营范围可开发票只是说“超经营范围不禁止开具发票”,其他税法规定不因这一条而被忽视,即税法要整体适用而不能选择性适用。直接说吧,“超范围不禁”不代表可以违反“混合销售”规则。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