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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输费如何税收筹划
铂略会员80628462
提问于 2023-10-21 18:00
第二种形式不合规。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也就是说,所谓“材料+运输”,乃是混合销售,理应一并按照销售货物(13%)开具发票。
恕我直言,您的理解是片面的,或者说,您没有分清“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之区别。先打个比方:男生22周岁可以结婚;但是小明25了还没结婚,为什么呢?“22岁”是条件之一(必要条件),却未必充分,他至少还得有个“女朋友”吧。这儿也是一样,超经营范围可开发票只是说“超经营范围不禁止开具发票”,其他税法规定不因这一条而被忽视,即税法要整体适用而不能选择性适用。直接说吧,“超范围不禁”不代表可以违反“混合销售”规则。
个人所得税方面,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享受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可以。
增值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而其与“资金来源”无关。
其实,这儿只是一个市场问题,取决于市场中谁比较强势。如上所述,其实您公司只是一个中间环节,完全可以酒厂直接与业务员结算,这样您公司就不用“承担了6个点的税负”。然而,这样您可能会说,酒厂不同意怎么办呢?所说我说,这只是一个市场问题:如果酒厂求着您给他卖酒,他就会同意;如果您求着酒厂要求卖酒,那他就不会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