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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成立境外子公司时垫付的费用可以记入母公司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3-10-24 14:44
这是不行的。母公司只能记入“其他应收款”,待以后收回之。
借:其他应收款-子公司
贷:银行存款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子公司开办费,那也是子公司的费用。
水管道疏通费可以开具其他生活服务税目的发票,税率6%
按照您的描述,事实上第2个与第1个是一样的。因为您说了,额度是固定的(1000元),而且“报销的用车发票不一定是商业目的”,这事实上还是工资组成部分(车补)——而要求提供发票,其实没有必要(办公费用实报实销,关键在于一个“实”字)。如您所述,“如果可以区分私人和商业目的,是否商业出行可以走报销,私人部分还是应该作为工资扣税(当然,既然公务部分据实报销了,私人部分就不能免税了)”,这样是可以的。
总之,上述两种情形(报销1000元),皆作为工资核算即可。个人所得税方面,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了解一下免税交通补贴额度,只将超额部分一并计税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因此,上述情形,既然“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则您公司应当直接作为“劳务费支出”,而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