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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税,其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税务部门会征收增值税及附加税。
你好,又帮您确认了一下。
境外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境内支付款项的单位和个人为其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在支付其所得时需代扣其增值税,并取得完税凭证,境内企业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无须境内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但支付同时应从境外个人处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并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有疑义的,可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这个文件规定目前是有效的。您说的消息我并没有听说。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上海目前没有免除这个备案。
跨境贸易支付备案,对境外收款人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境外收款人需为与境内交易主体有真实贸易或服务关系的机构或个人,如境外供应商、服务提供商等。若为非居民企业,需在电子税务局完成非居民企业身份码采集;若为非居民个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2.合同信息采集:境内机构需在电子税务局“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模块录入境外收款人名称、地址、账号等信息。
税务备案: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时,需在首次支付前完成税务备案。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注明境外收款人信息及支付用途。
3.银行审核:备案完成后,凭备案编号和查验码到银行办理付汇,银行会核对境外收款人信息与备案内容是否一致。
4.特殊情况处理
若境外收款人与实际交易方不一致(如代理进出口),需提供相关协议、或在合同中说明采取境外第三方与实际备案主体的关联关系,第三方收款的原因,从而说明资金流向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