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以房抵债涉及的税费及合理化操作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3-10-30 10:46
一、首先讲一下“D承担相应房产税费”,法定纳税义务不能由合同改变,因此所谓“承担”,只能是用增加房价的方式解决。
二、关于这种层层转移过程,我认为,如上所述,之前各环节并未发生实际房屋交易,只是前面各环节进行往来款项的互相抵顶、结算,所谓“房屋”最多就是个标的或者抵押。因此,在实际过户、交易环节确认房屋过户,应当问题不大。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由于“A直接与D签订售房合同,A开具售房发票给D”,所以这属于“A销售房屋给D”;至于其他各环节,则属于债权债务转移。
需要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是的,这应当属于佣金。税务处理方面:
一、佣金超过销售额5%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二、向自然人支付佣金,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分公司如果债权债务全部清理结束,账面只应该剩下银行存款和其他应付款(内部往来)科目,注销的时候资金还给总公司,借其他应付款,贷银行存款就可以。总公司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之前拨付分公司的时候应该是挂在其他应收款科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