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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土地使用税明确可以免税的情形如下:
政策依据:国务院令2006年第4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另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您说的公共设施、文化设施用地具体是什么?是否符合上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或者属于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下。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您来补充一下:减资之时,三位股东分别从公司拿走了多少钱?
公司迁移,乃是自主经营权力,本身没有税务风险;当然,发生于的呼和浩特市,应当在迁移之前履行完毕。
股权转让也是自主权力。我用通俗语言给您解释一下:您2000块钱买了件衣服,然后衣服里放了20000块钱,却说3000块钱把这件衣服卖给别人,这个事情没人信的。简单来讲,股权转让之时,价格必须公允。
是的,无需缴纳增值税。也无需备案。但是,关于企业集团,需要补充一下:
在《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原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不再公示。
因此,是否属于企业集团成员应以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为准,或以已经取得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