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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企业与我们签订软件外包劳务合同时,台湾企业要缴纳20%的税,是什么税?依据是什么?可以税务优化吗?
感觉这应当是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收。按照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已经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利息的时间,不管是否已经收到都是需要确认所得税收入的。
我举个简单例子和您说吧:
比如合伙企业,赚了30万(这个30万呢,已经减了合伙人工资,比如俩合伙人,每人发了10万)。那么,税法上,就是合伙企业赚了50万。每个合伙人按25万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显然,这25万里面包含了所发工资。就是说,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连同工资,和实现的利润(无论是否分给合伙人),一块儿按经营所得申报。
开具经营租赁-场地租赁费的发票,这个不属于租赁房产,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