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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够收回,自然收回。如果无法收回,则结转营业外支出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