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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金券和销售折让
铂略会员60604237
提问于 2023-12-16 21:11
我谈谈个人理解吧。
一、销售折让只是一个词语,无需非要套用“是否”属于这个词汇。
二、关于上述两种代金券(只是使用要求不同,实质一样),我的理解是,这只是一种,为了促销而发放的凭证,不必非要强行加入代“金”的意味。也就是说,使用“其他应付款-代金券”这个科目,我认为是不恰当的。既然所谓“11000元”的货物,您能实收1000元就卖,说明其实际价值就是1000元。您不欠拿这个券的人钱,您只是给了他一张可以打折的凭证。
综上所述,上述所谓“代金券”无须纳入会计核算,客户实际购买时,依照其实际付款金额确认收入即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经营租赁税目已经选择正确了,星号后边按实际内容填写就可以,一般写“租金”就可以,写预付租金也没啥影响。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为你公司,缴纳时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如果合同约定由对方来承担,对于你公司来讲属于一项额外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更合适。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涉及到以前年度利润调整的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进行调整,但如果影响极为微小,像您所说的这种情况,我理解,可以直接进入到调整年度的损益,可以不用再去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