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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捐赠房屋,有哪些涉税处理,税率分别是多少,用于公益事业有没有相关的优惠政策
1、增值税免征:
文件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十四条:
以下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企业所得税:企业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文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3、土地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4、契税:契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免征契税。
5、印花税:免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十二条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六)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如果是您所述,这种捐赠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未转移产权(如果房产产权已经转让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产权未转移不缴纳土地增值税)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屋产权转移需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