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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偿借款因对方公司注销且已无资金偿还而无法收回,坏账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需提供什么资料作为附件?
这个问题,需要区分三种情况。
一、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
(一)作为损失处理的会计核算资料;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二、逾期三年以上
(一)作为损失处理的会计核算资料;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三、其他情形
应视具体原因,留存备查如下相关资料: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显然,如上第(一)项乃是共需,其余六项则视具体情形分别适用即可。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相关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如上所述,既然“已经折旧完毕”,且未计提减值准备,则累计折旧等于固定资产,二者对冲即可。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这不能免税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也就是说,免税不开专票,开专票不免税。
没太理解您的问题,您是作为销售方罚客户的款项吗?客户是从您这儿采购商品的客户,您卖给他,什么情况下要向他收取罚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