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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文档的要求变高了吗
因为早在2014年初,上海市税务局作为全国走在前沿的税务局,已经开始在调研,即在以前四大沿用下来的同期资料准备模板,针对企业整体利润性水平的同期准备调研。在2014年初,上海税务局已经开始做调研的准备,包括有的区已经在试点,针对某些重大关联方交易的企业,要求提出针对交易层面的一个补充,即当年在做同期资料准备的时候,就会提出针对某项关联交易,单独做一份附加的转让定价的调研报告。这是目前所了解到的一个情况。铂略财务培训认为,专门对非贸付汇,其实就是交易层面的转让定价报告,才更有说服力,这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目前这块推广比较多,包括国际上沿用的数据库的样板充分性,还存在一定的空间。
按照“财税字[1984]35号”文件规定,免予征税范围包括:
一、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和转让股份的所得;
二、在华财产(包括房产)和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
三、贷款给我国公司、企业取得的利息。
而上述“管理费和展期安排费”未在其内。谨慎起见,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此问题。
销售返利在税务处理上可能被视为销售折扣/价格调整,也可能被视为独立的服务费用(如营销服务费),这直接影响税务处理方式:
若被视为“价格调整”:
这通常适用于返利与货物销售直接挂钩的情况(例如,根据购买量或销售额按比例计算)。此时,返利实质上是对原交易价格的回溯性调整。
税务处理:原则上不应视为境外公司的应税收入,因此您公司可能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注意,此种情况需要修改海关相关单证。考虑到业务是近期发生,应该难度不大。
若无法调整海关单证,被视为“服务费用”(例如,视为对方提供了市场推广等服务),这种情况下,支付就构成了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应税收入。税务处理:您公司作为支付方,就需要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在杂志进行付费发表”,杂志社属于提供“文化创意服务”。若向境外杂志社付费发表,则应当按照6%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