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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发票问题
铂略会员87195643
提问于 2024-03-22 15:20
显然,如果发票开具于“2021年11月”之后,那一定是用舞弊手段开具出来,这种发票是违规的,不能用来入账,自然也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违法犯罪分子,可能会有1000种手段;您对此无需考虑,也没有那么专业的水平。您只拒绝此票入账即可。
税收编码选择经纪代理服务,星号后边可以填写人力资源服务,但发票会显示生产生活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是没问题的,建议通过导出该发票看下导出的记录中编码是否为经纪代理服务。
可以入账,但必须是合规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财政票据),且用于真正的公益/慈善捐赠。现在虽然推广电子票据,但纸质版《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或同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仍然是合法有效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电子和纸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票据上应加盖接受捐赠单位的印章。实务和票据管理口径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通常加盖接受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有的单位/地区也盖公章;不得用发票专用章)。
所以“只有财务章”一般是可以的,前提是:票据本身为财政监制/统一样式、信息完整、收款单位与盖章单位一致、真实发生捐赠。
这不是差旅费(没有出差),也不是教育费(就跟从家里到单位上班一样),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里面有“交通”补贴一项)更加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