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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版的合同或者合同的扫描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财务能够根据合同复印件或者付款?
李雪NO.1
提问于 2024-04-08 14:22
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和纸面合同一样,是书面形式的一种;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十四条。
但扫描件不属于电子合同,只是纸质合同的复制品,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以上个人理解,还请咨询律师为妥)
财务付款,合同只是一个参考,需要经过领导审批和签字才能作为付款的依据,所以复印机如果是真实的,可以作为付款的参考。
从“景区开票给携程,携程开票给游客”描述来看,这确实属于“转售服务”,并非佣金(若为“佣金”,则是景区直接开票给游客,然后提取一定比例另行支付给平台)。景区并未少缴增值税;当然,平台则需要全额(而非单依所谓“优惠6%”)作为计税基数。
既然“买断”,则相当于服务主体发生改变,则平台可以如实开票;即实际提供住宿服务,就开具住宿服务发票,实际提供景区景区服务,就开具文化服务发票。
当然,开具旅游服务发票是不正确的。因为旅游服务是旅行社组织的与旅游相关的一系列整体活动。这样讲吧,旅游服务与文化服务(景区服务)的区别,有点类似于房地产开发与建筑服务。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主流观点(如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正保会计网校等观点),虽然滞纳金是伴随补缴税款产生的,但滞纳金本身属于“罚款性质”的支出,不符合“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损益本质的要求。因此,实务中普遍认为滞纳金应计入当期损益,即“营业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