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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主流观点(如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正保会计网校等观点),虽然滞纳金是伴随补缴税款产生的,但滞纳金本身属于“罚款性质”的支出,不符合“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损益本质的要求。因此,实务中普遍认为滞纳金应计入当期损益,即“营业外支出”。
发票开具要求与事实相符、三流一致。如上所述,“实际是A公司直播的投流费、平台服务费”,则相关发票原本就应开给A公司。而B公司并未对A公司提供上述服务,再把“产生的所有投流费、平台服务费再开给A公司”,亦与事实并不相符。因此,个人认为,上述操作存在风险,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为妥。
如果合同约定此项费用应由公司承担,并且确实乃是公司支付,则可税前扣除;辅以相关合同协议、资金流水佐证即可。
其实,这就是一个权衡问题。现实中也很常见。首先,所谓“供应商不能开具发票”,这肯定不是税法问题,乃是自身问题,要么不想开,要么违反税法被锁定。那么,如果您不能取得发票(至于“虚开”、“三方票”之类,想都不要想,那是严重违法行为),则面临税收方面损失,包括增值税不能抵扣、企业所得税不能扣除。您可以评估,这家供应商给出的价格,是否比能开票的供应商低,并且低到比税收损失还多(通常不可能);然后进行取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