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旅游景区跟平台签订的协议,没有具体结算价格和售卖价格,只约定优惠6%,是否会被认定为佣金?
铂略会员70561054
提问于 2026-04-03 23:23
暂无相关数据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主流观点(如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正保会计网校等观点),虽然滞纳金是伴随补缴税款产生的,但滞纳金本身属于“罚款性质”的支出,不符合“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损益本质的要求。因此,实务中普遍认为滞纳金应计入当期损益,即“营业外支出”。
按照业务实质来讲,如果这些费用是跟认证相关的,可以跟认证费的放在一起进入到与认证相关的费用科目。
但在所得税上,如果作为认证费全额扣除,税务部门可能会有质疑,可能认为你是属于招待费的性质,需要做纳税调整。最好的方式就是加大认证费的金额,把这些本由你企业承担的费用变成认证费,以认证费的方式向对方进行支付。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为你公司,缴纳时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如果合同约定由对方来承担,对于你公司来讲属于一项额外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更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