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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税问题
铂略会员60552053
提问于 2024-05-11 17:42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果是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您150万属于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免个税,但450万不属于股本溢价的资本公积,不能免个税。
如果企业有用其他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资本的建议和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为妥。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法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区分以下情况:
情况一: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所以是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情况二:以非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1、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计入收入总额。企业以非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企业股东应确认为所得税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哒。
2、值得注意的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股东如满足居民企业间直接投资或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的条件的,可以就企业以非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相关规定,“25年汇缴目前数据看下来,汇缴之后是小微”,则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享受优惠。而由于“25年底资产总额超过5000万”,则2026年7月1日之前不能享受。
业绩分成费属于什么性质呢?如果是管理费用的组成部分,就按照管理服务费纳税,取得子公司开具发票税前扣除。
分公司确认营业外收入,母公司确认营业外支出。由于分公司并非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而与总公司汇总计算,所以此业务并不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算。